公司治理專區
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及組織成員
首屆成立時間:102.6.20
第四屆任期:111.6.01~114.5.31(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第四屆審計委員會成員:林億彰(召集人)、徐立群、蔡惠丞
薪資報酬委員會及組織成員
首屆成立時間:100.9.30
第五屆任期:111.6.13~114.5.31(薪資報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
第五屆薪酬委員會成員:徐立群(召集人)、林億彰、蔡惠丞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審計委員會職權及年度工作重點: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113年度 審計委員會出列席情形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 |
備註 |
委員 | 林億彰(召集人) |
6 |
0 |
100% |
- |
徐立群 |
6 |
0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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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惠丞 |
6 |
0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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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運作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審計委員會召開日期、期別、議案內容、獨立董事反對意見、保留意見或重大建議事項內容、審計委員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審計委會意見之處理。 (一)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113年度共召開6次審計委員會議,審計委員會對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所列事項,均無異議照案通過。 (二) 除前開事項之外,其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議決事項:無。 二、獨立董事對利害關係議案迴避之執行情形:本公司113年度審計委員會討論議案,未有獨立董事因利害關係議案而需迴避之情形。 三、獨立董事與內部稽核主管及會計師之溝通情形: (一)內部稽核主管定期於審計委員會會議中向獨立董事進行稽核業務報告,並溝通稽核報告結果及其追蹤執行情形,若有特殊情況,亦會即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並每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稽核報告及追蹤改善進度,交付獨立董事查閱。 (二)本公司簽證會計師定期於審計委員會會議中向獨立董事報告財務報表查核或核閱結果,以及其他相關法令要求之溝通事項,若有特殊情況,亦會即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三)113年度本公司審計委員會與內部稽核主管及簽證會計師歷次溝通情形概述,請參閱公司網站或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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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 薪酬委員會出列席情形
職稱 |
姓名 |
實際出席次數 |
委託出席次數 |
實際出席率(%) |
備註 |
委員 |
徐立群(召集人) |
2 |
0 |
100% |
- |
林億彰 |
2 |
0 |
100% |
- |
|
蔡惠丞 |
2 |
0 |
1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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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應記載事項:
一、董事會如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敘明董事會日期、期別、議案內容、董事會決議結果以及公司對薪資
說明本公司董事會並無不採納或修正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情事,薪資報酬委員會亦無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之董事會決議事項。
二、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議決事項,如成員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日期、期別、議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無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之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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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報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1).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2).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